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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这些动物都

发布时间:2023/1/19 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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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对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安排部署;对社会各方面、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学习宣传活动,对各族人民群众、相关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提出倡导性要求。

针对我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专门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将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等。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为及时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晓

1.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使《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深入群众,积极参与、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共同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3.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4.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5.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协调机制。

三、加强司法,严厉打击野生动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6.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组织动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打击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7.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及时曝光和通报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

四、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为全面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提供保障

8.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在政府环节的修订工作,尽早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9.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名录,同时出台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办法,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

五、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10.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各民族节庆活动、婚丧嫁娶和庆典、宴席的举办者、组织者、参与者,要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

11.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农贸市场、菜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12.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共同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共同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守护我省“动物王国”桂冠、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那么,哪些动物不能吃?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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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不能交易?

Q

带鱼、黄鱼之类的海鲜,能吃吗?

A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Q

花鼠、仓鼠、麝鼠等驯养野生动物,可以吃吗?

A

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的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Q

网传牛蛙也被列入禁食名录?

A

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Q

野猪、梅花鹿能吃吗?

A

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的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Q

猪、牛、羊等家畜,在禁止范围吗?

A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食用。

Q

兔子、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也在禁止范围吗?

A

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Q

到底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

A

决定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Q

养殖产业链受了冲击怎么办?

A

决定可能影响相关产业链,考虑到确实会对一些山区、偏远地区的养殖户影响较大,有些地方可能将其作为精准扶贫的产业,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引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协助转型或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科研、制药、展示的目的,经过严格审批,还是可以人工繁育,其他都禁止。

Q

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可以食用吗?

A

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Q

野生动物地下交易怎么禁绝?如果是自己捕抓的野生动物,会受处罚吗?

A

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可能转入地下,现在是全过程打击,而且是严惩重罚,违法成本极高,这会极大地遏制地下市场的蔓延和发展。即使是自己抓的也不行,如果被发现并且说明不了来源,也是要被处罚的。

Q

对于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A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新闻链接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以下两大类“野味”,须提高警惕!

第一类:无证野味

除猪、牛、羊、鸡、鸭、鹅、鱼等常见家养动物以外,不常见的动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怀疑可能是野味。绝大部分野味,基本都来自野外捕捉。

这些野生兽类经常出现在野味市场,不能吃:野猪、野兔、黄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猪獾、狗獾、老鼠、旱獭等。

野生鸟类不能食用,常出现在野味市场的有: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俗名野鸽子)、野鸡、野鸭、大雁、禾花雀(原是黄胸鹀,濒危后,以栗鹀、普通朱雀、灰头鹀、黄眉鹀、小鹀等冒充)、猛禽(老鹰、猫头鹰)、鹭鸟(白鹭、夜鹭)、白胸苦恶鸟(白面鸡)、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顶雀(苏巧)、云雀、竹鸡等。

野生两爬类同样都不能吃,常出现的有:各种蛇类、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熏拉斯)等。上图左下方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常被当作青蛙误抓食用。

第二类:有证野味

一些所谓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表面上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普遍存在野外获取种源,或证件合法但来源非法的“盗猎洗白”问题。这些物种包含:雁鸭类、鹭鸟、蛇类、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蓝孔雀、大鲵(娃娃鱼)、鳄鱼(皮革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狐狸(皮草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等,虽然已经实现了人工繁殖,但其进入餐厅,未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仍然不建议食用!

还有一些物种,例如蛇、竹鼠、獾,冠以“养殖”之名,容易产生迷惑,到底能不能吃?我们想说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养殖野味能够缓解同一物种的野外盗猎生存压力,养殖野味催生的消费市场,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谓人工养殖的野味。

来源:云南发布云南网新华社

原标题:《云南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这些动物都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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