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丝雀

当心,吃野生动物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0 2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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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表示,对涉野生动物保护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那么,“吃野生动物”违不违法呢?笔者查了一下法律法规,觉得很有必要补下知识。

一、肯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吃野生动物”属于“购买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明令禁止。但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志,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哪些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今年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至少有六种野生动物不能吃,果子狸、黑眉曙蛇、虎纹蛙、喜马拉雅旱獭、穿山甲、中华菊头蝠。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有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有1种,为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有3种,包括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有1种,蜈蚣,别名“天龙”。

三、吃了野生动物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志,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志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到这儿,大家自己也晓得了,吃了野生动物,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但还是不要吃得多,吃了容易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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